保定市交通運輸局 關于《保定市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修訂)的政策解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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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fā)了《保定市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現(xiàn)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18年1月12日市政府辦公室發(fā)布《保定市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保政辦發(fā)〔2018〕3號)(簡稱暫行辦法),經過近2年的實行,暫行辦法完善了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業(yè)的服務體系,優(yōu)化了出行環(huán)境,保護了租賃各方的合法權益,市場反饋良好。由于暫行辦法已經到期,為保證該辦法更加有效施行,依照程序進行修訂。此次修訂主要是將暫行辦法修改為正式辦法,有效期為五年,并對因機構改革所帶來的單位名稱的變化進行了更新。在充分征求相關部門及行政相對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完善后,申請做為正式辦法重新發(fā)布實施。 二、主要依據(jù) (一)交通運輸部、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fā)展的指導意見》(交通運輸部、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 2017年8月4日發(fā)布) (二)《河北省道路運輸條例》(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6號)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17年7月28日通過,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保定市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保政辦發(fā)〔2018〕3號2017年12月22日保定市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務會議通過。)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三十三條,包括總則、經營資質、經營服務、監(jiān)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有效期五年。 (一)明確經營資質條件 申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應具備相應條件:具有一定數(shù)量的符合國家標準車輛;具有與其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停車場地;具有符合國家和河北省規(guī)定的管理制度以及相應的技術服務人員。 申請分時租賃經營的,除具備小微型客車租賃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三個條件:車輛應為新能源車輛、具備與其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線上線下服務能力以及維修服務網點。 (二)經營服務內容 對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對租賃車輛的管理以及與承租人簽訂汽車租賃合同主要內容進行了說明。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落實完善的身份查驗制度,強化對租賃車輛安全的管控力度,降低經營風險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guī)定,完善網絡安全防范措施。 分時租賃經營者應具備線上服務能力及運營服務能力并推廣應用“電子圍欄”技術,引導用戶有序停車。 (三)監(jiān)督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yè)務的監(jiān)督檢查,對道路運輸以及相關業(yè)務經營者實施動態(tài)監(jiān)管。 (四)法律責任 本辦法所包含的法律責任共計三條,是對小客車租賃經營者以及承租人違反本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依據(jù)《河北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六章法律責任。 |